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吳敏倫﹕從奧運到性罪犯名冊

另一個矛盾,在兒童的定義。奧運每屆都有很多刷新紀錄,得獎選手也愈來愈年輕,雖然因素很多,但不能不承認,很可能是人類身心成長一直加快及提早所致。然而,香港法例數十年不變,仍以16歲以上為可以同意性行為及18歲為可接觸成人物品的年齡,法庭判決性侵犯兒童的案件都以此為參考,是否漠視現實?而最荒謬的地方,是要人到18歲方可閱成人物品,即是年齡在16至18歲之間者只能性交但不能看性交,或甚至應閉覑眼性交!鑑於內地的合法性交年齡早已定為14歲,香港實應與之看齊,諮詢文件機制或許無權作此法律更改,但在行政手段上,可規定名冊只包括性侵犯14 歲以下者的罪犯,走擺脫落後矛盾的第一步。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