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周保松先生的文章,有以下一段:
「但肯定個體的獨特差異,必然導致壓迫嗎?不一定。如果我們見到差異的背後,其實有一很深的道德認定,也就是認定作為有自我意識和價值意識的主體,每個人是自己的主人,有自己不可替代的人生,可以為自己的生命作出抉擇並承擔責任,我們或許會在這層意義上,肯定每個人有相同的道德價值,並在制度和生活中努力實踐平等尊嚴的政治。也就是說,我們既肯定個性,鼓勵每個人有獨特的生命情調,同時要彼此尊重,確保每一個體在社會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這是我常說的,我們要追求一種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讓我們隨意談談:
壓迫是怎樣一回事?(1)如果我想在考試取得滿分,可是結果不及格,是老師壓逼我嗎?當然不是,假如老師評分公允。是考試制度壓逼我嗎?也很難說得過去,除非不能通過考試就要被處死,或得到極不合理的對待。(2)如果老師上課時不斷論證某一種立場為合理而駁斥其他不合理的想法,這算是「強加一種想法給別人」嗎?或者壓逼別人接受他/她的想法嗎?也不算吧,頂多是老師口才好,或者聰明,我暫時無法駁倒他/她,又或者該立場真是很有道理。(3)如果在公司的會議裡,同事提出意見,大家讚好,而老闆作最後決定,最後沒有採納這意見。能說老闆壓逼員工嗎?大概也說不上,除非這決定的後果非常沉重,而該同事會為之而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例如無理解僱。(4)如果保皇黨在立法會累意造成流會,是保皇黨壓逼少數派嗎?大概也不是,因為這明顯是存心積累的攻擊,而且是一次過以壓倒性優勢來逼少數派服輸。
這樣說好像世界上從不存在壓逼,是這樣嗎?也許可以參考法蘭克福社會研究所現任所長Axel Honneth的想法。在思考「怎樣才算被壓逼或壓逼他人」這個問題時,「被壓逼」可以理解為「受到不尊重,以至得不到社會大眾視之為一個整全的人。」有人可能認為,不尊重是很主觀的感覺,例如在工作間,男同事在講黃色笑話,某女同事覺得不被尊重,這種情況雖然也是一種不尊重,但不包括在此界定內。因為該女同事沒有「得不到社會大眾視之為一個整全的人」,只要她出聲抗議或以後不加入男同事的黃色圈子,問題就解決了。不過,假如男同事持續地針對某一女同事說黃色笑話,令她經常覺得不受尊重,或者整個辦公室都有某種針對該女同事的氣氛,例如每次都有意無意勞役她做有損其尊嚴的工作,令她覺得不受尊重,而她又沒有合理選擇可以離開,這就可說是她被辦公室的規定或被公司壓逼了,即使她有合理選擇離開,也可說辦公室的規定或公司壓逼某一類員工。
再仔細一點說「社會大眾視之為一個整全的人」是什麼意思?這包含兩個要點:(1)Honneth根據社會學、發展心理學和哲學,得出一個結論,一個整全的人可包括三個層次:第一,被受關懷照顧,這是最基本的親情和友情的需求。例如老人、失業人士、長期病患者、單親家庭的子女得不到照顧,或者為維持經濟而要做力有不逮的工作。第二,得到法定權利的保障。例如沒錢顧用律師的人,應可享有政府資助顧用律師,某些沒有議價能力的工人,應該得到罷工、集體談判或其他可令其獲得保障的權利,外藉勞工或不同種族都應享有法定權利。第三,在一團體以至社會裡都被視為有同等尊嚴的人,並視每一個人都是社會上不可或缺的成員,彼此共同構成一個團結的社群。即是說,如果我們因為追求某種模式的經濟發展,而視其他不認同的人例如農民或藝術家為落伍,可以不加考慮而加以蔑視,這就是對異見者的壓逼,因為這沒有把異見者視之為同一社群內之成員,而對之有所尊重。(2)上述說的都是以一個社會為大前提,那並不是說某公司或某人不會對其他人形成壓逼,而是說當任何一個社會成員遭受不尊重的對待,都是社會裡的一種壓逼,某些情況可能個人要負上責任,例如某公司特別壓逼女性,某些情況則可能整個社會都要負上責任,例如老人居住或經濟條件得不到保障。整體來說,受到壓逼,Honneth稱之為,得不到社會所「認可」。(「認可」翻譯自Honneth德語原文Anerkennung,法語reconnaissance,英語recognition,英法翻譯他基本上沒有意見,而中文翻譯則權充一時,大有仔細斟酌的餘地。)
從這個角度看,社會運動或社會上的鬥爭,Honneth認為,可視之為爭取認可的行為。之所以要爭取認可,就是因為某些人覺得得不到社會認可,而在鬥爭過程裡,希望令社會尊重他們,視他們為一個個整全的人。這當然不是說一切社會運動或鬥爭都是因為他們的的確確得不到尊重,沒有被視為一個整全的人,一句話合理化一切社會現象。我們應該這樣考慮他的想法:不要因為社會運動或爭鬥違反社會運作的常規,甚至大規模動員群眾,借助聲勢而行使群眾力量,就視之為暴力擾民,影響社會安寧,是不理性或違法的行為;反而,應當從這些運動或鬥爭中思考,它們是否真正被社會「不認可」,或者社會有沒有「不認可」相關的事情或某些人?因為這樣才是真正看待示威者鬥爭者為同一個社群裡,同樣重要的成員,以基督教的話說,都是我們的鄰人,以中國人的老話說,四海之內皆兄弟。這份認可,比經濟地位,比法律上的權利,比慣性的社會運作,更為基本。
Honneth認為,(1)給予他人應有的認可和(2)以爭取社會認可為目標的社會運動是最基本的社會道德,只有在這個意義下,才可說看待社會上的他人為一個個平等的道德主體。因此,他認為馬克思的階級鬥爭理論在可得到一個新的基礎,就是把生產關係鑲嵌在社會認可的框架裡,以理論言之,就是將資本理論鑲嵌在哲學人類學和當代現象學的分析裡,將可見出更深一層的意義。雖然他曾稱其書為現象學研究,但其實他在後來的討論裡花了更多心力回應英語學界關於 theories of justice的討論,因為他有一個基本立場,就是主張從社會不公(social injustice)來理解社會公正(social justice)。)。
關於現象學對他異性問題的研究和道德主體的相關性,上次說得不清晰,容後再談。
後記:我參看了根據Axel Honneth於1992年第一版的Kampf um Anerkennung的法文翻譯La lutte pour la reconnaissance (Paris Cerf, 2002),德文原著2003年再版。此書「認可」這一概念來自作者討論黑格爾早期的Rechtsphilosophie,暫無暇詳及;另外,此書出版後不乏批判性的回應,例如於法國Lyon任教的Emmanuel Renault,暫無暇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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